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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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填写
留言时间:2020-05-13
纳税人归属地:河北
问题内容:请问在保险服务类业务中,如再保险业务中向交易对手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的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及单价是必填项吗?该如何填写?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5-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