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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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填写
留言时间:2020-05-13
纳税人归属地:山东
问题内容:请问在保险服务类业务中,如再保险业务中向交易对手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的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及单价是必填项吗?内容该如何填写?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5-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发票开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上述文件内容的规定,发票应按实际业务如实填开,若提供应税服务无相应规格型号等信息,可不予填写。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