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厦门_房产税计税依据问题

2020-05-14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房产税计税依据问题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3db40a095f3469c9578522fe46c8ed7

问题名称:

房产税计税依据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14

纳税人归属地:厦门

问题内容:收到承租方延迟支付租金及物业费给付的滞纳金,是否需要作为房产税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申报缴纳房产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5-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种形式、名称支付的货币、实物和其他偿付方式折价的总和。

因此,因客户违约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应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若合同约定租金不包含物业费,因延迟支付物业费而收取的滞纳金,则不属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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