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蔬菜免税开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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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销售蔬菜免税开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29
纳税人归属地:河北
问题内容:我们是北大荒粮食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从东北地区一家企业采购芸豆(蔬菜类)原计划用于出口。取得的是普通发票,上游开的发票税目是干豆类:奶花芸豆,税率是9%。由于疫情影响,这笔存货不得不转为内销。因为奶花芸豆属于蔬菜,批发零售环节可以享受免税。现在我们是否享受免税政策,想给下游开具蔬菜类:芸豆发票,发票税目不一致是否可行。我们咨询了大连,黑龙江同行业的企业,他们都按照蔬菜类往外开。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5-2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二、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