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房产再出售,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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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受赠房产再出售,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30
纳税人归属地:重庆
问题内容:请问非直系亲属受赠房产再出售,满五唯一,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6-03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五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时间界定:房屋产权证或者契税完税凭证时间。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购房时间按发通知》的有关规定。其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