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封关运作后,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适用范围从洋浦保税港区扩展至全岛。这是推动海南自贸港制度型开放、塑造产业竞争新优势的一项关键制度创新。本文在对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免征关税政策进行梳理和解析的基础上,分析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政策的进一步优化提供参考。
关键词:海南自贸港 加工增值 免关税
根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 号,以下简称12 号文),海南自贸港封关运作后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贸易监管模式。在此框架下,“一线” 对大多数境外货物实行零关税,旨在将海南打造为高水平开放高地;为防止境外货物通过海南零关税渠道冲击内地市场,上述零关税货物及其制成品经 “二线” 进入内地时,原则上须按进口货物照章征税,以此维护国家税制统一和内地市场秩序。与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免关税货物税收征管暂行办法》(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158 号),海南自贸港全岛封关运作后,全域同步实施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作为“二线”征税原则的重要例外,该政策允许海南自贸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将含进口料件且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 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免征进口关税。此举旨在激励企业在海南自贸港开展实质性加工制造,而非简单转口贸易,进而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链与产业集群,强化海南与内地经济在新型监管模式下的协同联动。
与原洋浦保税港区试点政策相比,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在适用范围、享惠门槛及计算规则等方面均作出调整,既为企业实务操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也提出了相应的合规要求。本文现就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解析如下。
对海南自贸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 的货物,从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在“一线”对大多数境外货物实行零关税的前提下,该政策将自贸港内符合条件、含进口料件且实现加工增值的货物,视同原产于海南的货物,给予其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关税的待遇。作为“二线管住”原则的重要例外,该政策有效破解了零关税货物无法低成本进入内地的瓶颈,使海南自贸港生产的高附加值产品能够以更具竞争力的价格进入内地市场,确保全岛封关运作后,海南自贸港与内地经济联系更加紧密而非相互割裂。这种“一线免关税、二线免关税”的双重税收红利,将有力吸引高附加值的高端制造业等鼓励类产业企业在海南集聚布局,有利于推动海南自贸港培育兼具国内国际竞争力的本地产业链与产业集群。对经“二线”进入内地的上述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目的是实现其与内地生产货物的税负公平,维护统一规范的内地市场秩序。
1. 享惠主体范围享惠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在海南自贸港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第二,必须是从事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生产加工业务的企业;第三,必须在海南省建立的相关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上完成备案(以下统称备案企业)。
将享惠主体限定为“鼓励类产业企业”,核心目的在于引导产业发展方向,吸引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投向海南重点发展领域,进而优化海南产业结构,确保政策红利直接驱动具有海南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构建。此外,相较于原洋浦保税港区试点政策,该政策取消了享惠企业鼓励类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须达到 60% 以上的限制,大幅降低了企业享惠门槛。
2. 免关税货物范围免关税货物范围为在海南自贸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且在自贸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 的货物。需要注意的是,即便货物符合上述条件,若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内销时仍不得免征进口关税:一是进口料件或其加工后制成品属于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的;二是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粘贴标签、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去壳、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三是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
将涉及关税配额管理等四类措施的货物排除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之外,对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经济安全至关重要。将仅经过微小加工的货物排除在外,则可有效防止企业通过简单、低技术含量的操作套取关税优惠,确保政策红利精准导向真正在海南开展生产制造、研发创新并实质性提升产品价值的企业。
3. 进口料件范围进口料件是指从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的未完成进口税收缴纳手续的货物,包括保税货物和“零关税”货物。其中,“零关税”货物是指除国家规定禁止进口、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以及海南自贸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所列货物之外,自贸港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从境外购进的、经“一线”进入自贸港的其他所有货物。这表明政策同时覆盖了传统的保税货物和海南独有的“零关税”货物。
加工增值率是指备案企业在海南自贸港内对含有进口料件的货物进行制造、加工后,其增值部分占进口料件和境内采购料件价值合计的比例。它是衡量货物是否达到免税标准的核心指标,其计算公式和具体价格认定标准如下:
1. 单一企业加工增值率的计算公式[(货物内销价格- ∑进口料件价格- ∑境内采购料件价格)/(∑进口料件价格+ ∑境内采购料件价格)]×100% ≥30%货物内销价格以销售至内地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进口料件价格以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包括该料件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以到厂价格(不含国内增值税)为基础确定。
此外,经认定的海南自贸港自产货物价值,可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按照现行规定,海南自贸港自产货物包括本地农产品、矿产品等初级产品及其加工制成品。允许将经认定的海南自贸港自产货物价值从境内采购料件价格中扣除,实质上是将这部分价值计入加工制成品的增值额,从而降低了加工制成品达到30% 增值率的计算门槛。这一制度设计旨在引导加工企业优先采购本地原料,进一步延伸和深化海南本土产业链价值链。
2. 累计计算规则海南自贸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企业以及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保税进口的货物,在海南自贸港内经过生产工序上下游不同的备案企业加工制造产生增值的,增值部分可以累计计算。累计计算公式为:
[(货物内销价格- ∑参与累计企业进口料件价格- ∑参与累计企业境内采购料件价格)/(∑参与累计企业进口料件价格+ ∑参与累计企业境内采购料件价格)]×100% ≥30%对于许多中小企业而言,独立完成从原材料到成品的全流程生产并达到 30% 增值率存在一定难度。累计计算规则允许企业仅专注于自身擅长的某一环节(如上游零部件制造或下游精深加工),只要其所在产业链整体增值达标,各参与企业均可享受相关政策红利,从而有力推动企业开展专业化分工,进而提升整个产业链的效率与竞争力。
根据12 号文规定,除国家规定禁止进口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在海南自贸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南自贸港内的事业单位,以及由科技部、教育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级科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核定的在海南自贸港登记的科技类、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享惠主体)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即“零关税”)。享惠主体将“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非享惠主体和个人,则须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与“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相比,海南自贸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且在自贸港内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流通至自贸港消费市场,则需要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于是出现了“内地市场免关税、本地市场征关税”的不公平现象,这显然不利于自贸港的建设和发展。从政策逻辑来看,自贸港税收优惠的核心初衷,应是通过政策红利培育本地产业生态、激活本地消费市场,而现行规则却形成逆向激励 ——企业为享受免税红利,更倾向于将产品销往内地市场,而非深耕本土、拓展自贸港内消费空间,与政策设计初衷背道而驰。从产业发展来看,本地市场适用的额外关税成本,直接压缩加工企业利润空间,使其在本土市场的价格竞争力显著弱于销往内地的产品,既挫伤企业扩大产能、研发升级技术的积极性,也抬高上下游企业在自贸港内协同配套成本,阻碍完整产业链与产业集群形成,延缓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进程从消费拉动来看,关税成本最终通过价格传导转嫁给终端消费者,直接抬高本地居民日常消费与游客旅游消费成本,与海南打造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战略定位相背离,不仅难以充分释放自贸港消费潜力,还可能削弱海南对游客的吸引力,影响消费驱动型经济培育。
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中关于“海南自产货物”的认定范围,主要聚焦于在海南自贸港从事种植、养殖、捕捞、采矿等初级产业活动所获得的货物,以及“仅使用上述货物或其衍生物生产、加工获得的货物”。这一界定标准要求海南自产货物的“含琼量”须达到100%,因而范围相对较窄,可能成为制约政策红利最大化、阻碍产业链深度延伸的潜在瓶颈。具体分析如下:
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中关于“海南自产货物”的认定,采用的是原产地规则中的“完全获得”标准 。这一标准虽清晰明确、易于监管,但在客观上可能将大量在海南经过复杂制造、附加值较高的制成品排除在外。对于医药制造、汽车整车及零部件、高端机械设备制造等依赖跨区域供应链的产业而言,其产品生产普遍需要从内地或境外采购核心零部件、原材料等关键料件,产品往往难以满足“含琼量”100%的要求,进而无法被认定为海南自产货物,导致下游企业无法享受采购额扣除的政策红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此类高附加值、强带动性产业的集聚发展,不利于自贸港构建多元化、高端化的现代产业体系。
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本质,是将自贸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使用进口料件生产、且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 30% 的货物,视同海南自贸港原产货物,对其经“二线”进入内地时免征关税。作为支撑自贸港集聚产业要素、构筑开放型经济优势的核心政策,该政策与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在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的影响下,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实施效能与竞争优势可能受到一定削弱。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 RCEP)为例,该协定生效后,区域内 90% 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且其更为开放的原产地规则进一步扩大了成员国原产货物的认定范围。可以预见,未来将有大量原产于 RCEP 成员国的零关税货物进入我国内地市场,从而对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形成竞争与冲击。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与RCEP 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差异如下:
1. 优惠机制存在本质区别RCEP 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加工工序”三种标准的单独或结合使用,判定含非原产材料的加工制成品能否取得RCEP 成员国的原产地资格;此外,含非原产材料的加工制成品还可通过适用“微小含量规则”取得原产地资格。取得RCEP 成员国原产地资格的货物可享受相应的协定税率(多数货物将最终直接享受零关税),优惠适用方式较为多元。而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以进入内地货物的加工增值率是否达到规定标准作为唯一的享惠条件,优惠适用方式相对单一。
2. 享惠的货物范围存在显著差异根据RCEP 原产地规则,原产货物不仅包括“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货物”,还包括“在一缔约方仅使用RCEP 缔约方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以及“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但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生产的货物”,上述货物进入中国市场可享受相应的协定税率(多数货物将最终直接享受零关税)。而经“二线”进入内地市场免关税的海南自贸港进口货物则仅限于在自贸港内对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30% 的货物,享惠货物范围远小于RCEP 原产货物范围。
3. 累积(累计)规则的适用范围存在显著差异在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RCEP 实行覆盖15 个成员国的区域累积规则,来自RCEP 任一成员国的获得原产地资格的货物都会被视作本国原产货物参与计算区域价值成分,累积规则的适用范围大,含非原产材料的加工制成品因而更容易达到RVC40 标准,从而享受相应的协定税率甚至是零关税。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中的累计规则,其适用范围则仅限于海南自贸港,因此,含进口料件的加工制成品要达到30% 的加工增值率标准相对较为困难。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某最终产品“智能控制器”出口至中国内地,离岸单价为 100 美元。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从全球采购核心部件,其产品成本构成及组件来源地情况见下表:
| 组件名称 | 价值 | 来源地 | 海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 策下材料来源地归类 | RCEP 规则下材料来 源地归类 | 备注 |
|---|---|---|---|---|---|
| 核心芯片 | 30 美元 | 德国(非RCEP 成员) | 进口料件 | 非原产材料 | |
| 传感器 | 30 美元 | 日本(RCEP 成员) | 进口料件 | 非原产材料(经计 算,区域价值成分 (RVC)为33.3 (<40),故未获得 原产资格。) | 该传感器的价值构成: 来自RCEP 区域外的材 料价值为20 美元,日本 原产材料和本地加工增 值为10 美元。 |
| 印刷电路板 | 20 美元 | 越南(RCEP 成员) | 进口料件 | 原产材料(经计算, 其区域价值成分 (RVC)为5(0 >40), 故获得原产资格。) | 该印刷电路板的价值构 成:来自RCEP 区域外 的材料价值为10 美元, 越南原产材料和本地加 工增值为10 美元。 |
| 本地加工与组装 | 20 美元 | - | - | - | 包括人工、管理费用、 利润等增值部分。 |
该印刷电路板的价值构成:来自RCEP 区域外的材料价值为10 美元,越南原产材料和本地加工增值为10 美元。
(1)若该产品由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该产品加工增值率=(货物内销价格- ∑进口料件价格- ∑境内采购料件价格)/(∑进口料件价格+ ∑境内采购料件价格)×100%=(100-30-30-20)/(30+30+20)×100%=25%<30%,因此,该产品进入中国内地不能享受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
(2)若该产品由马来西亚(RCEP 成员)企业生产该产品的区域价值成分(RVC)=(FOB-VNM)/FOB×100=(100-30-30)/100×100=40,符合RVC40标准,因而可获得RCEP 原产地资格,出口到中国内地可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从上例可以看出,海南“区内累计”规则将来自RCEP 成员国的原产货物视为境外进口料件,其价值不能计入增值部分;而 RCEP“区域累积”规则将其视为区域内原产货物,全部价值均可计入增值。在完全相同的条件下,RCEP 成员国企业生产的加工制成品能够更易满足免税条件,而海南企业却受限于规则难以达标,直接影响海南自贸港在区域产业链中的竞争力与吸引力。
为消除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对自贸港市场的政策性歧视,笔者建议,以制度修订为核心抓手,明确规定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使用进口料件生产、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达到或超过 30%的货物,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域流通免征关税,从而确保加工增值达到规定比例的货物,无论终端流向内地市场还是自贸港内市场,均统一适用免关税政策,彻底根除“内地销售可享免税、本地流通仍需征税”这一扭曲市场导向的不合理安排,进而构建起自贸港“本地加工赋能产业升级、本地流通激活消费潜力、本地受益夯实发展根基”的全链条政策逻辑闭环。
针对“海南自产货物”认定范围过窄的问题,笔者建议,在坚守政策底线的前提下,推动认定标准从“物理原产地”向“价值创造地”升级,构建更具包容性的海南自产货物认定体系。具体可在以下两种方式中择一采用:一是在“完全获得”标准之外,引入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加工工序等实质性加工判定标准,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货物凡满足上述标准之一的,即可认定为 “海南自产货物”;二是允许自贸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将产品价值中归属海南生产环节的增值部分核算为“海南增值额”,下游鼓励类产业企业采购含有“海南增值额”的中间产品时,该部分金额可视同“海南自产货物”价值。
当前海南自贸港已实现封关运作,RCEP 区域经贸一体化红利持续释放。在此双重战略机遇叠加期,笔者提出“将 RCEP 原产地规则融入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制度构想。这一构想既是突破自贸港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局限的关键抓手,更是深度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创新实践。具体而言,在现行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及上述建议的基础上,对使用进口料件生产、且符合RCEP 原产地规则的海南自贸港原产货物,允许其经“二线”进入内地以及在海南自贸港全域流通时免征关税。该构想为海南自贸港含进口料件的加工货物,提供了经“二线”进入内地、在自贸港内流通两条并行的免税路径,不仅破解了“在海南生产反而不如在 RCEP 成员国生产划算”的制度性困境,更实现了企业可将来自 RCEP成员国的原产材料价值计入海南原产价值的制度创新,大幅降低了免税待遇享受门槛,有利于激励企业以海南为中心整合区域产业链。
参考文献:[1] 历力, 刘平, 郑东阳. 原产地规则的原理与实践指南[M]. 北京: 中国海关出版社有限公司,2020:13-15.[2] 李锐文. 国际贸易原产地规则适用教程[M]. 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16:34.[3]王瑞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2021.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本文转载自《注册税务师》2026年第3期(总第278期),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主办、国家税务总局主管。作者:梁 军 王驰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