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杂志》2025年第5期_新《公司法》下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涉税分析

翟建英
2026-09-30
来源:《注册税务师》2025年第5期(总第268期)

内容提要: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于 202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其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本文就“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这一政策涉及的所得税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新《公司法》 资本公积补亏 税务风险

一、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历史沿革

1993 年12 月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此时,公司法允许公司将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上市公司利用重组收益补亏的事件频发。这一类事件反映出,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这一操作模糊了资本和收益的界限,且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资本保全原则,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成本补偿和利润分配要保持资本的完整性,保证权益不受侵蚀。企业收益的计量,都应以不侵蚀原投入资本为前提,只有在原始资本已得到维持保全或成本已经弥补之后,才能确认收益。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等于用股东投入的股本溢价部分进行利润分配,损害了股东的利益,破坏了资本保全所要求的资本与利润之间的界限,也弱化了公司资本对于债权人的担保功能,不利于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此后的公司法不允许公司将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

2023 年12 月2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至此,公司法允许公司将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此次修订丰富了公司弥补亏损的渠道,有助于加速利益分配,促进资本流动。

二、资本公积的构成及来源

资本公积指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

从公司法层面,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从会计制度层面,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资本公积包括资本( 或股本) 溢价、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资本公积项目主要包括:

1. 资本( 或股本) 溢价: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时,超出股票面值的部分。

2. 接受捐赠资产:包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和接受现金捐赠。前者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后者是指企业因接受现金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3. 股权投资准备:企业对其他单位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实现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时,投资企业按其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 拨款转入: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5. 外币资本折算差额:企业接受外币投资因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

6. 资产增值: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资产评估增值、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的资产价值增加,这部分增加的价值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计入资本公积金。

7. 其他资本公积: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债权人豁免的债务也在这个项目核算。

三、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涉税分析

目前,关于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实务界存在两种不同观念。本文中,笔者结合资本公积的具体类型,分别进行分析。

(一)资本( 或股本) 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用于弥

对于使用资本(或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目前实务界有两种观点:

1.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观点该观点主要理论基础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 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主要观点为,第一,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被投资企业与投资企业属于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正常经营状态下,不得互相弥补亏损,当被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时,除非投资企业处置其持有的股权或被投资企业清算,否则投资企业也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或确认投资损失。第二,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当将该事项分为两步,第一步是企业股东减资,确认投资损益,同时被投资企业因为无法实际支付而形成应付款项;第二步是将减少的实收资本返还给企业,企业应付款项减少,作为收入项并入企业收入总额。

综上所述,减资弥补亏损应分为两部分处理。一是投资单位减少资本公积,应付款项增加;二是投资单位将款项捐赠给企业,企业应付款项减少,作为取得捐赠收入项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2007 年)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根据这一规定,被投资企业应该将减少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接受捐赠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个人股东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观点笔者更支持第二种观念,即资本( 或股本) 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用于弥补亏损,无须缴纳所得税,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考虑:

第一,从资本角度讲,资本公积是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并非企业的经营所得或应税收入。它主要来源于股本溢价,是股东投入资本超过法定资本份额的部分。当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时,只是将股东权益内部的一个项目(资本公积)减少,同时增加了另一个项目(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的总额并未发生变化,没有产生应税的“所得”。不影响“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恒等关系。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只是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调整,不涉及资产和负债的变动,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等在本质上没有改变,没有产生需要纳税的经济事项或交易。

第二,从投资角度讲,未改变股东投资实质。从股东投资角度看,股东投入资本形成资本公积,是对企业的一种长期投资。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并未改变股东的投资性质和投资金额,股东也没有因为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而获得额外的投资收益或经济利益。股东的投资仍然体现在企业的资产和经营活动中,只是企业内部的财务结构有所调整,不构成税法意义上的应税行为。资本公积补亏不影响投资回报和计税基础。对于投资方而言,其投资的计税基础是按照初始投资成本确定的。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不影响投资方的投资计税基础,也不会导致投资方在未来转让股权或清算时产生额外的应税所得或损失。从投资收益角度,企业亏损时没有利润可供分配,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后,企业也没有产生应纳税的投资收益。只有当企业真正实现盈利并分配利润时,投资方才可能涉及纳税问题。

(二)接受捐赠产生的资本公积用于弥补亏损

1.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观点该观点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29 号) 规定:“(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 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 包括资本公积) 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投资公司因接受捐赠形成的资本公积并没有导致公司的收入或所得增加,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投资公司如果以该部分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会导致捐赠的性质发生改变,不符合不征税收入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观点笔者更加支持这种观点,主要考虑到以下两方面:

(1)业务性质角度捐赠形成的资本公积本质上是投资者或第三方的投入,不是企业通过经营活动获取的经营成果。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所得征税,资本公积补亏属于股东权益内部调整,不是应税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29 号),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2)实际操作角度资本公积补亏只是在账面上调整所有者权益结构,企业未获得实际现金流入或其他经济利益流入,若对此征税,企业可能面临缺乏足够资金缴纳税款的困境,不符合税收的实际负担能力原则。资本公积补亏的目的是减少前期亏损,若对资本公积补亏征税,会使前期亏损较大、依赖资本公积补亏的企业承担更高税负,不利于企业发展,也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和公平原则,不能对不同经营状况的企业起到公平的税收调节作用。

(三)股权投资准备形成资本公积用于弥补亏损

1.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观点从税务角度来看,企业用股权投资准备形成的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可能会被视为股东对企业的无偿赠与,企业应将其计入收入总额,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观点笔者更支持第二种观点。

第一,股权投资准备形成的资本公积,本质上是企业在股权投资过程中因被投资单位权益变动等原因而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增加。它源于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及被投资单位的权益变化,是权益性交易的结果,并非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或应税收入。

第二,股权投资准备在未处置相关股权投资前,只是一种潜在的、未实现的收益。企业所得税的征收通常针对已实现的所得,未实现的资产增值或权益变动,不满足应税所得的实现条件,不应征税。

(四)拨款转入形成资本公积用于弥补亏损

1.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观点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在实质上,可视同公司将资本公积分配给股东,然后再由股东捐赠给公司。这种情况下,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确认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减资弥补亏损应分解为企业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和股东将款项捐赠给公司弥补亏损两步,企业须将减少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捐赠收入,计入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2. 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观点笔者更加支持这种观点。拨款转入形成的资本公积本质上属于权益性资金,是对企业的一种资本性投入。它增加了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而非企业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盈利,与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的性质不同。另外,拨款的主要来源是国家拨付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而留归企业的款项,如果将这部分款项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会使企业一方面接受国家拨款,另一方面又向国家缴纳所得税,这样不但增加财政、税务和企业的工作量,而且不能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

四、结语

新《公司法》正式实施不久,相关实务案例较少,且目前缺乏相关税法规定,实践中税务机关和企业可能存在较大争议。笔者建议,企业在遇到相关情形时,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有效降低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文转载自《注册税务师》2025年第5期(总第268期),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主办、国家税务总局主管。作者:翟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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