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杂志》2024年第5期_高新技术企业几个关键指标如何计算

廖永红
2026-09-30
来源:《注册税务师》2024年第5期(总第256期)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有相关的条件和范围要求,特别是一些量化指标,如收入总额、研发费与销售收入的占比计算等。纳税人要避免因计算错误而使企业不能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享受优惠。

一、收入总额的计算

政策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97 号)第四条规定,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 号,以下简称《通知》) 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的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 不含) 以上的企业。

例1 :甲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批发和零售企业,2022 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1000 万元,其他业务收入(非负面清单行业收入)200 万元,投资收益570 万元,包括成本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100 万元,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50 万元,股权转让收益420 万元(股权转让收入1200 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780 万元,计税基础400 万元)。权益法下确认的应收股利150 万元。甲企业计算的比例=1000÷(1000 +200 +100+150 +1200 -570)×100% =48.08% <50%。甲公司按照这个比例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而正确的计算方法是:甲公司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投资收益包括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转让所得,可减除的投资收益=(100 +150) +(1200 -400) =1050( 万元)。税法口径的收入总额=1000 +200 +1200 +100 +150 =2650( 万元),不适用加计扣除行业业务收入占比=1000÷(2650 -1050)×100% =62.5% >50%。甲公司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明确,收入不仅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还包括企业在会计上不计入收入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这里要注意,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与会计上的收益不一致,一方面会计上确认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不确认。投资企业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计入企业利润总额,但这部分收入不属于税法上的收入,应作纳税调减。可以减除的投资收益应当是已计入收入总额的投资收益。这部分投资收益未计入收入总额,自然也不能减除。另一方面,会计不确认的投资收益在税法上确认为收益。当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时,投资企业将分配的利润在会计上计入应收股利,而在税法上作为股息、红利收入,应作纳税调增,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再作纳税调减。

二、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计算

政策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 万元至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例2 :乙公司2020 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其三年的销售收入及研发费用如下:2020 年、2021年、2022 年的销售收入分别为21000 万元、22000 万元、14000 万元,研发费用分别为700 万元、710 万元、600 万元,所占比例分别为3.33%、3.23%、4.29%。2020 年至2022 年乙公司均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2023 年申请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乙公司认为可以继续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享受优惠,这是不正确的。2023 年重新认定时,应以前三年研发费用总和占前三年销售收入总和的比例确定研发费占收入比例,即(700 +710 +600)÷(21000 +22000 +14000) =3.53%,小于4%。联合三年来看,乙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论是企业的在职员工,还是外聘人员,必须满足累计工作时间满183 天的要求;计算研究开发费用中的“人员人工费用”时,如果是企业职工,必须满足当年度累计工作时间满183 天的要求;外聘人员,没有时间要求,但必须凭劳务发票列支。

例3:丙企业有员工760 人,其中科技人员30 人。为了突击研发某项技术,2021 年1 月招募了50 名技术人才。经过一年半的努力与巨大的资金投入,2022年3 月,该企业突破了技术壁垒,取得了领先的技术成果。后来,团队中的20 名技术人才跳槽去了其他企业。这20 名跳槽的人才,2022 年在丙企业累计工作时间不足183 天。丙企业在计算科技人员占比时,科技人员=30 +50 =80(人),科技人员占比=80÷760 =10.53%,超过了10%。这是错误的。正确的算法是,科技人员=30 +50 -20 =60(人),科技人员占比=60÷760 =7.89%,没有达到10% 的要求。丙企业给这些跳槽科技人员的劳务支出,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支出。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吉安市吉州区税务局

三、企业科技人员占比的计算

政策规定,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自然年度)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 天以上。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全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 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据此,计算科技人员占比时,无

本文转载自《注册税务师》2024年第5期(总第256期),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主办、国家税务总局主管。作者:廖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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