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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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7-03
纳税人归属地:安徽
问题内容:1.合伙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其法人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的要求有纳税义务,法人合伙人能否参照财税[2014]116号文的规定“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作为重组当事人,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其法人合伙人能否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
3.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和所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法人合伙人能否参照企业所得税处理,作为税后收益,免征所得税?
合伙企业虽然自身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其法人合伙人同一般公司一样承担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为何众多税收政策不能为其适用,个人认为存在不对等,不公正的现象。希望贵局能认真及时回复以上问题,期待您的回复。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7-1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针对上述您所描述的情形,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均不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