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36个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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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简易计税36个月界定
留言时间:2020-07-28
纳税人归属地:甘肃
问题内容:一般纳税人6月发生特定应税项目,在6月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简易计税满36个月,“36个月”的起始时间是指适用简易计税的6月所属期还是7月申报期?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7-28
答复内容: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也为3%。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简易计税的开始时间为税款所属当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