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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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留言时间:2020-07-28
纳税人归属地:重庆
问题内容:我司6月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7月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因6月底购买一批办公用品,7月才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如可抵扣需前往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应携带什么资料证明我司所发生的业务所属期为一般纳税人期间?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7-29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二)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尚未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以后,经稽核比对相符的,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为其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经稽核比对异常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进行核查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