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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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
留言时间:2020-08-04
纳税人归属地:西藏
问题内容:善意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如是恶意取得虚假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如何处理?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04
答复内容:
西藏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发生本公告规定事项,此前已处理的不再调整;此前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