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热点问答_《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应在什么时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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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6-15 10:53:3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因此,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也即5月31日前报送《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