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广东_增值税_快递公司丢失商品赔偿15元,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0元。是否是按快递公司赔偿款15元申报缴钠增值税?

2020-08-17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增值税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0fa5afad56ca4113ba310ffb13c96f68

问题名称:

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08-13

纳税人归属地:广东

问题内容:快递公司丢失商品赔偿15元,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0元。是否是按快递公司赔偿款15元申报缴钠增值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17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另外,如为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违约金的情形,则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能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阅读3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