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重庆_取得预付卡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企业所得税扣除。

2020-08-14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取得预付卡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企业所得税扣除。

网 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fad7f5fc6dc144f49be9e9c3af3d4163

问题名称:

取得预付卡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企业所得税扣除。

留言时间:2020-08-14

纳税人归属地:重庆

问题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四、支付机构预付卡 。

我个人的思虑是 购买预付卡取时取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业务还未发生,实际消费是购买预付卡后面几个月或几年内才会消费完。

上述取得预付卡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企业所得税可以扣除吗?,如果不能,符合什么条件、什么时候可以扣除。 附件里有预付卡发票。

附 件:发票.png

答复机构: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14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阅读7
分享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