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热点问答_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四川热点问答
2026-05-12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网址:http://sichuan.chinatax.gov.cn/art/2026/5/12/art_327_1327179.html

发布时间 : 2026-05-12 09: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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