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发放慰问品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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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工会经费发放慰问品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8-21
纳税人归属地:重庆
问题内容:根据工会的规定,从工会经费中在国家指定节假日向员工发放少量慰问品,全年不超过2000元。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8-27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但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1)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计提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人人有份的;(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