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留言咨询_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与用人单位_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的人员是否认定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网址:https://sichuan.chinatax.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18699&sysid=8
办件标题: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与用人单位
咨询对象: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的人员是否认定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办件编号:NSZX20260202977
咨询时间:2026-02-05 21:49:02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根据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并未对年龄进行要求。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2-10 1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