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留言咨询_关于建筑工程企业总包单位销售加安装增值税问题_我们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做总包工程中,总包合同中涉及有采购材料、设备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按照新增值税法解释,因我们的材料、设备…
网址:https://sichuan.chinatax.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19913&sysid=8
办件标题:关于建筑工程企业总包单位销售加安装增值税问题
咨询对象: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我们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做总包工程中,总包合同中涉及有采购材料、设备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按照新增值税法解释,因我们的材料、设备不属于自产的,也是外部采购并由我们提供负责安装施工的,那么我们应该按照建筑工程9%还是混合销售13%开具发票交增值税呢;合同中涉及的情况是否需要区分?比如合同中外部采购的材料设备占大部分,安装施工占比小我们按照建筑工程9%还是13%缴纳增值税,还是分别缴纳?反之,如果合同中材料设备采购占比小,工程施工占比大我们按照9%一并开票交税吗?请给于文字回复,谢谢。
办件编号:NSZX20260403135
咨询时间:2026-04-17 15:30:23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总包工程中,总包合同中涉及有采购材料、设备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按照主业建筑工程服务适用9%税率,因具体项目不同,建议纳税人可携带相关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4-28 1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