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留言咨询_碳酸锂资源税_我司为锂辉石矿开采企业,公司经过采、选生产为锂精矿后,再委托第三方冶炼企业生产为碳酸锂,我司最终销售产品为碳酸锂;问题:我司应按碳酸锂缴纳资源税还是按照锂精矿缴纳…
网址:https://sichuan.chinatax.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20297&sysid=8
办件标题:碳酸锂资源税
咨询对象: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我司为锂辉石矿开采企业,公司经过采、选生产为锂精矿后,再委托第三方冶炼企业生产为碳酸锂,我司最终销售产品为碳酸锂;问题:我司应按碳酸锂缴纳资源税还是按照锂精矿缴纳资源税?具体为:1、碳酸锂是否属于资源税应税产品?根据2020年《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并无碳酸锂的适用税率;2、若碳酸锂不是应税产品,是否应该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第四条(二)款的规定视同销售处理?
办件编号:NSZX20260503189
咨询时间:2026-05-07 15:28:5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只有原矿、选矿产品是资源税应税产品,冶炼后的碳酸锂不属于资源税应税产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以应税产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情形,应当缴纳资源税。故上述业务应在选矿环节后移送生产非应税产品当天缴纳资源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5-12 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