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留言咨询_企业所得税咨询_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

四川留言咨询
2026-06-09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留言咨询_企业所得税咨询_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

网址:https://sichuan.chinatax.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21011&sysid=8

办件标题企业所得税咨询

咨询对象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吗?

办件编号NSZX20260603250

咨询时间2026-06-09 16:06:10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6-09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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