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留言咨询_增值税_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应于什么时间预缴税款?
网址:https://sichuan.chinatax.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21393&sysid=8
办件标题:增值税
咨询对象: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应于什么时间预缴税款?
办件编号:NSZX20260603287
咨询时间:2026-06-26 14:51:4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附件: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
第六条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
第十条 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6-26 1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