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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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6-12 15: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规定:
“十一、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
十二、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