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11100000000125815N/2026-00882
主题分类:热点问答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有效性:
标题:2025年12月购入单价未超5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可以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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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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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时间:
2025年12月购入单价未超5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可以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扣除吗?
网址: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5/20260525094017157.shtml
发布时间:2026-05-25 09:4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因此,一次性扣除的时点并非购进或投入使用的当月,而是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
结合实际情况,2025年12月购买并投入使用的设备,应在2026年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而不是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这里需要提醒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