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融资顾问费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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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金融机构融资顾问费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8-31
纳税人归属地:重庆
问题内容:纳税人接受金融机构贷款服务,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与该笔贷款相关的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金融机构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进项税可以用于抵减销项税吗?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重庆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9-01
答复内容:
重庆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向您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