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当月发票总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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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问: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当月发票总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开具发票。
(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当月发票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上限为上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发票总额度;完成上个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相符后可使用额度上限为当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当月发票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上限为上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发票总额度;完成上个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相符后可使用额度上限为当月剩余可用发票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