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蓝字发票,受票方未进行发票用途确认,能否进行部分红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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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问: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蓝字发票,受票方未进行发票用途确认,能否进行部分红冲?
答:能,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蓝字发票,在受票方未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允许开票方部分红冲,无需对方确认,开票方可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现行规则仅允许全额红冲的情形,如代开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带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带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特定要素为“二手车”或“二手车*”的二手车发票、“差额征税”标签值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开具商编第一行为3010301010100000000、3010301010200000000、3010301010300000000的“旅客运输”发票、购销双方任意一方是乐企用户等,不适用于本次调整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