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 : 2026-05-18 15 : 35 |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
一、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是否可以在租赁期分摊租金收入,适用增值税起征点?
解答: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2%手续费返还是否缴纳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三、非核定扣除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如何确定进项税额?
解答: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四、纳税人取得非企业员工提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发票,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可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增值税预征率是多少?
解答:纳税人转让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预征率为5%。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
六、动物排泄物是否属于适用9%税率的农产品?
解答:动物排泄物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七、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不再预缴增值税。
按照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税款。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
八、纳税人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现行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解答:短信和彩信服务属于基础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为9%。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九、豆腐是否属于适用9%税率的农产品?
解答:豆制品(如豆腐、豆皮等),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十、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提供的邮政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邮政特殊服务,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十一、子女年满3岁暂未入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解答:可以享受。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十二、纳税人取得哪些类型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享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证书取得时间以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时间或批准时间为准。
其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十三、居民个人于2026年1月取得境内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应在何时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解答:纳税人按照实际取得综合所得的时间,确定综合所得所属纳税年度。纳税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开始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文件依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
十四、个人取得企业支付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十五、企业支付给员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对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十六、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如何处理?
解答: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十七、目前,哪些劳务报酬所得可以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十八、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如何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如果单位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则个人不应再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十九、商业住房贷款还清了,现还有唯一公积金住房贷款,可抵扣个税吗?
解答:如果是同一套房子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采取的为组合贷的形式,在商业贷款还清后,公积金贷款继续还的情况下可以抵扣个税。
二十、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被赡养人过世后,如何修改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解答: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被赡养人过世后,采集的赡养老人信息不用删除或修改,到次年不再采集或确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就不再继续享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