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原税话丨热点问答(子女教育与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及扣除方式分别如何让界定?)
西藏税务2026年5月20日 17:27西藏
纳税人
子女教育与赡养老人两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扣除标准及扣除方式分别如何让界定?
西藏税务
关于这方面做以下解答: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主体】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扣除方式】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每名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2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扣除范围】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
【扣除标准】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每名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
【填报信息】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资料备查。
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扣除主体】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一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子女。《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二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扣除方式】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扣除范围】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扣除标准】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每月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填报信息】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要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注意事项】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注意事项
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注意事项
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纳税人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享受扣除的终止时间为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非独生子女填报分摊信息时,需确保分摊额度、分摊方式填报准确,留存好书面分摊协议,以备税务部门核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林芝市税务局
编发: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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