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控设备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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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税控设备抵减
留言时间:2020-09-29
纳税人归属地:上海
问题内容:我公司成立之初购买金税盘1个主盘1个分盘,后因业务扩大,购买了10个分盘,请问10个分盘的税控设备费用是否可以抵减,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9-30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