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取得不予退还的租赁保证金是否属于租赁收入价外费用,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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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出租方取得不予退还的租赁保证金是否属于租赁收入价外费用,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留言时间:2020-09-30
纳税人归属地:广东
问题内容:我单位作为承租方与物业签订租赁合同,合同规定我单位需向物业支付保证金,如我单位提前结束租赁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现我单位因经营需要,在已实际发生租赁业务的情况下,提前终于与物业签订的租赁合同,物业收取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请问物业是否应就该笔保证金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予我单位。我方理解,我单位与物业方的租赁业务实际发生,对物业方而言,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属于因租赁业务而产生的收入,属于租赁收入的价外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开具增值税发票。但物业方对此有异议,因此希望税务机关就该问题答疑,谢谢~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广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9-30
答复内容: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因此,如您来文所述的保证金属于价外费用,则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向接受服务方收取的押金应按上述规定并入该服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及开具发票。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或携带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一步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