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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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企业集团
留言时间:2020-10-21
纳税人归属地:安徽
问题内容:根据财税〔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第一条规定,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但目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没有企业集团公示栏目,请问如何确认属于公司集团借贷行为?
附 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0-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可以理解为在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下,母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全资或控股等),享受该政策。
您可根据您企业的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