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建筑劳务发票填写规范性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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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建筑服务-建筑劳务发票填写规范性咨询
留言时间:2020-10-22
纳税人归属地:江西
问题内容:建筑服务-建筑劳务发票上面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没填,金额、税率、税额及备注栏都填了,这个发票可以正常入账使用吗
附 件:1.png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10-2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提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