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热点问答_热点问题解答(2024年11月)

2024-11-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热点问题解答(2024年11月)

网址:http://jiangxi.chinatax.gov.cn/art/2024/11/28/art_35842_1627498.html

发布时间 : 2024-11-28 15:26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1.发票开具错误后如何红冲?

答:您好,发票开具错误根据不同的发票类型,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纸票)

(一)作废

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红冲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纸票)

(一)作废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跨月不得作废。

(二)红冲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三、数电票

数电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您如果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需开具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冲红。如出现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具有误,可完成全额红冲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具体操作步骤:购销双方其中一方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对方进入【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录入查询条件,选中对应信息确认单,点击【查看】,核实无误后点击【确认】,系统弹出提示信息,点击【确定】即可。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具体操作步骤:销售方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录入查询条件,选择对应蓝字发票,选择“开具红字发票原因”,确认无误后提交。

四、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符合以下作废条件的,可以申请作废: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2.个人如何代开发票?

答:您好,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电子税务局代开数电票路径如下:以“自然人业务”身份登录,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块,申请代开数电普票。

电子税务局APP代开数电票路径如下: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点击【办&查】-【发票使用】-【代开增值税发票】模块,申请代开数电普票。

3.如何查询定额发票?

答:您好,取得定额发票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发票的真伪,也可以通过“企业业务”或“自然人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公众服务】-【公众查询】-【发票查询】功能进行发票信息查询验证。

4.如何申请调整发票额度?

答:您好,申请提升发票额度方式有两种: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额度调整申请】。

二、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数据概览】中的“去调整”,进入【发票额度调整申请】。

点击【新增申请】按钮,弹出发票额度新增申请页面,填写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相关信息,上传相关附件资料后提交本次调整申请记录。提交发票额度调整申请后可查询发票额度调整审核进度,对于审核状态为“已提交”的,可以通过操作模块进行“撤销”或“下载申请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根据纳税人申请额度、经营行为等进行综合判定,采取即时办结(当日)、人工审核或实地核查等三种方式办理额度,调整最长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申请发票额度后,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界面会展示已经申请的记录,可通过审核状态查看进度。

5.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答:您好,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

1.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2.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命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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