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热点问答_热点问题解答(2025年4月) ——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2025-04-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热点问题解答(2025年4月) ——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网址:http://jiangxi.chinatax.gov.cn/art/2025/4/10/art_35842_1636939.html

发布时间 : 2025-04-10 15:54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1.个税年度汇算时,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单独计税吗?

答:您好,居民个人取得符合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个人也可以选择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单独计税的,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2.有商业保险并且已经报销,个税汇算时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扣除吗?

答:您好,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在医疗电子票据改革中明确,医疗电子票据中直接列示“个人自付”金额,且该项为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项。

因此,个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除基本医保外,购买商业医保并获得了保险赔付,该保险赔付金额不影响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医疗电子票据“个人自付”栏中列明的金额,符合条件的,可以正常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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