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代理公司的销售收入确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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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5-12-26
纳税人所属地:江西
问题内容:
我们是一家贸易代理公司,从事贸易代理业务(物权,定价权,包括发货,售后都是委托方也就是产品的销售公司负责,委托方负责收入确认和该商品的纳税义务)我们只做贸易代理,收取销售货物中的30%作为贸易代理服务行为的服务费/佣金,我们在确认自己公司的销售额的时候,是按照真实收取的佣金收入进行确认,还是需要把货物的销售额也算到我们公司的销售额里面。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12-2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