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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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6-01-12
纳税人所属地:天津
问题内容:
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1-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文件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