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教育服务增值税问题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5e06e73538348678b8d723c15804de4
留言时间:2026-01-16
纳税人所属地:天津
问题内容:
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1-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答: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学校,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提供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文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三十条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