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公司变更地址到外省税务流程是怎么样的?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aa93348d7a84f1094ca6a42c1335a55
留言时间:2026-01-27
纳税人所属地:安徽
问题内容:
现在公司变更地址到外省税务流程是怎么样的?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2-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规定:“二、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一)优化迁出流程。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附件3),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二)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三)明确有关事项。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迁移前后业务的办理可参照《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附件4)。
……
附件:4.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跨省(市)迁移操作规程>的通知》(沪税发〔2020〕65号)规定:“长江三角洲区域企业跨省(市)迁移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区域内的纳税信 用级别为 A 级、B 级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区域内变动需要跨省(市)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税务机关可按本规程为其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
……
二、办理程序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不再通过先在迁出地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再至迁入地办理开业登记的方式,实现 迁出手续“即时办”、迁入手续“自动办”。
(一)跨省(市)迁出
1.迁出地税务机关受理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实体办税服务厅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附件),上传或提交已变更的营业执照。
2.迁出地税务机关处理
符合本规程适用范围和条件的纳税人,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迁移通知);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迁出地税务机关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不同意迁移通知)。
……
(二)跨省(市)迁入
1.迁入地税务机关处理
迁入地税务机关根据本省(市)管户划分规则,通过税收信息系统将迁移纳税人分配至区(县)级税务机关。区(县)级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信息的当天,完成税(费)种认定信息补录、主管科所分配及确认管户信息,并告知纳税人有关情况。
……
2. 纳税人至迁入地相关事宜
……”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安徽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