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投资主体下,分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的产权过户,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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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6-02-02
纳税人所属地:海南
问题内容:
总公司位于外省市,在海南成立1家分公司和一家全资子公司,现因业务需要,需整合俩家公司的业务模式,将分公司的业务划转子公司,后续分公司准备注销,由子公司开展海南的所有业务,原分公司名下房产需过户给子公司名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2-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第三条规定:“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第四条规定:“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第六条规定:“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第十一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具体业务的判断和办理请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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