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深圳_增值税_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6-02-06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增值税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e82dd9ddf03427aacc0d6e315f84c85

留言时间:2026-02-06

纳税人所属地:深圳

问题内容: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2-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四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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