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外币结算销售额的外币折算汇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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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6-02-06
纳税人所属地:宁波
问题内容: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纳税⼈以⼈⺠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的当⽇或者当⽉1⽇有效的 ⼈⺠币汇率中间价。纳税⼈确定折合率后,12个⽉内不得变更。
若纳税人采用当⽉1⽇有效的 ⼈⺠币汇率中间价,由于遇到休息日的话,当月1日外汇管理局并无中间价公布。
那么请问,站在税局的观点上,下述应该取哪个价格?
(1)以上月最后1日的人民币中间价,作为本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使用;
(2)当月外汇管理局有中间价公布的第1日即为当月1日,取该日的人民币中间价作为本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使用;
以上,请告知。
谢谢!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2-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88号)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15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该中间价适用于发布后到下一个汇率中间价发布前。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