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值税法实施后公司采购的服务类项目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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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6-03-03
纳税人所属地:辽宁
问题内容:
老师好: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所报销项目为与外部单位或个人进行非货币性增值税应税交易的服务,是否视同销售?例如,对于公司采购的外购服务类项目(旅游、体检等),用于对外发放或赠送的,公司是否需视同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辽宁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3-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的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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