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出售增值税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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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6-03-04
纳税人所属地:宁波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出售2008年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是否还可以适用简易计税,3减按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里只说了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08年前购入的不属于这种情况,以前是可以按照简易计税,2026年是否还继续延续这个政策。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3-1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宁波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