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安徽_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_A物业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为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成立了几十家分公司,把原属于A公司的业务分摊给了这些小规模公司。比如B小区原来是在A公司核算…

安徽省税务局
2026-03-10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9457102429f4c9a94b139661b2efd04

留言时间:2026-03-10

纳税人所属地:安徽

问题内容:

A物业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为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成立了几十家分公司,把原属于A公司的业务分摊给了这些小规模公司。比如B小区原来是在A公司核算的,现在就放到小规模分公司核算了。
现在B小区的物业费收入都是在小规模分公司记账,开具普通发票给缴费的业主。但B小区产生的电费,供电公司还是开具给A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电费费用还在A公司记账,抵扣相应的进项税。
我的问题是这样的记账方式符合税法规定吗?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3-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纳税人应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规定抵触的,依照税收法律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2.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3.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附件1)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由总机构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一律汇总到总机构集中申报抵扣,并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您可结合具体情况,参考以上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安徽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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