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时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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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6-03-12
纳税人所属地:安徽
问题内容: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的相关要求,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为准确计算股份支付金额,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拟列明激励对象应当自取得激励份额之日起为公司服务满5年。上述服务期已超过3+1年,是否已符合递延纳税政策要求。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3-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须满足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该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安徽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