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个人支付此【居间费】是否需代扣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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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6-03-12
纳税人所属地:安徽
问题内容:
【居间费】合同额≤5000元,奖励500元;
5000元<合同额<3万元,奖励1000元;
合同额≥3万元,奖励2000元。
企业向个人支付此【居间费】是否需代扣个税?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3-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一条 ……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二)劳务报酬所得;
……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安徽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