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安徽_2026年公司取得对方开具销售农产品增值税专票1%的我公司可以抵扣1%增值税,取得对方开具农产品增值_2026年公司取得对方开具销售农产品增值税专票1%的我公司可以…

安徽省税务局
2026-03-13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2026年公司取得对方开具销售农产品增值税专票1%的我公司可以抵扣1%增值税,取得对方开具农产品增值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568c1b28fb3c4ee2a845133f4db29846

留言时间:2026-03-13

纳税人所属地:安徽

问题内容:

2026年公司取得对方开具销售农产品增值税专票1%的我公司可以抵扣1%增值税,取得对方开具农产品增值税专票3%的我公司可以抵扣9%增值税是吗?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3-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安徽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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