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以带 GP 标识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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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26-03-16
纳税人所属地:西藏
问题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机票报销,必须以带 GP 标识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 / 纸质)作为唯一合规凭证,电子税务局开具的普通电子发票不能单独作为报销依据。请问,我的上述说法对吗?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3-17
答复内容:
西藏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好,纳税人取得电子行程单报销入账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