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网上留言_安徽_库存酒水发票开具问题_公司库存的一批酒水,准备把这些库存酒水卖给另一家公司(非公司营业范围),第三方公司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要扣除税损,这种临时性的酒水销售业务能…

安徽省税务局
2026-03-19
来源:12366网上留言

库存酒水发票开具问题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4fc7fe228cc4673b803c4217fd802b7

留言时间:2026-03-19

纳税人所属地:安徽

问题内容:

公司库存的一批酒水,准备把这些库存酒水卖给另一家公司(非公司营业范围),第三方公司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要扣除税损,这种临时性的酒水销售业务能开增值税的专票吗?购进时取得专票如果未抵扣呢怎么办?

附件:无附件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6-03-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
(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修订)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安徽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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